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异32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县行政中心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覃春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智先,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102室。
法定代表人:袁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衍强,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环东中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韩小忠,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都水族国资公司)、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三都水族国资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三都水族国资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三都水族国资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高华
审 判 员 贾奕良
审 判 员 连 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雷 洋
书 记 员 王 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