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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96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京02民初2号民事调解,于2019年7月24日向二被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二被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亿五千一百三十七万七千八百一十五元九角三分及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照所有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二被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黔南州国有资本营运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李京耀 审 判 员 苏向京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张 芳 书 记 员 李子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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