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4370号之一
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7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港回,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456011936。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
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漕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浦漕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浦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漕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80元,由浦漕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