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5165号
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7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建工大唐灞柳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产业园纺园三路599号六楼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094534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漕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大唐灞柳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浦漕公司于2023年5月29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浦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467元,由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