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绿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1142号 申请人: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7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绿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五小区4幢西侧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593093862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朝晖华电弄1号楼6层、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049477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漕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绿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早公司)、浙江**云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公司)合计价值5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绿早公司、华云公司(含绿早公司、华云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5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绿早公司、华云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浦漕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