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建工大唐灞柳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994号
申请人: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0353577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大唐灞柳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产业园纺园三路599号六楼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311094534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漕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建工大唐灞柳建设项目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灞柳公司)价值38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浦漕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灞柳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3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灞柳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浦漕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吴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