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浦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浦漕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燕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935号
原告无锡市浦漕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军,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燕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浦漕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展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燕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浦漕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蒋慧
代理审判员张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