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1民初1860号
原告:***,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誉升,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吉心村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309776771N。
法定代表人:上官地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肖基华,男,生于1987年5月10日,土家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恩施市。
原告***诉被告湖北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与原告湖北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于2022年3月10日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以本院已对原告湖北拓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作出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彬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