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3执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百花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徐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婧怡,湖北长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湖街江城商务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鄂011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金牛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13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氢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