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瑞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民初97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被告:江苏瑞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江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599号新上海大世界9号楼208。
法定代表人:曹明;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文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