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18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进,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23日出生,瑶族,住江**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杰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娟,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体育路北园新村二栋201。
法定代表人:姜润龙,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瑶族,住江**瑶族自治县。
上诉人**进与被上诉人***、江**杰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湘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上诉人**进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进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94元,减半收取1297元,由上诉人**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振湘
审判员  李秋云
审判员  万竹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若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