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78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洛县。
被告: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甘洛县。
负责人:李绍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骥,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敏(系该公司职工),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居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蒙自县。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0元,减半收取计1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