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汉源县众兴机械设备租赁站、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911号
原告:汉源县众兴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
经营者:张娟,女,汉族,1989年4月5日出生,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
被告: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洛县。
法定代表人:李绍春,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6月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县人,村民,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汉源县众鑫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汉源县众兴机械设备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源县众兴机械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马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