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

**与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35财保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址:甘洛县新市坝镇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开户账号为22×××66内的存款1807221.5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兴农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洛县支行开户账号为22×××66内的存款1807221.53元。
案件受理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严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