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晶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晶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悠活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5执2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晶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飞青。
被执行人湖南悠活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晶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悠活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6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0万元、违约金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向其送达了失信决定书和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开民二初字第06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平
审判员何祥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