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执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街138号1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小龙,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毕杰,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吴仕军,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小龙、毕杰、吴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所有川AX大众牌小型轿车、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被执行人毕杰登记所有粤BX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执行人吴仕军登记所有川A**号迈腾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X大众牌小型轿车、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被执行人毕杰所有的粤BX号比亚迪牌小型普通客车;
三、查封被执行人吴仕军所有的川A**号迈腾牌小型轿车。
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丁玉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曾 兵
书 记 员 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