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执99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街138号1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被执行人:何小龙,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毕杰,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吴仕军,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小龙、毕杰、吴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小龙、毕杰、吴仕军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6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183元、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90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小龙、毕杰、吴仕军银行存款68162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丁玉玲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 兵
书 记 员 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