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596号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平,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20日,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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