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711号之一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层140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本案定于2022年7月7日下午15时在旭阳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琨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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