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691号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洁,女,员工。
被告:***,女,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6月29日,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宋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