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0321民初1051号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亿正和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亿正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秋、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亿正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装修款40000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事实和理由: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荣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系上亿正和公司分公司,2020年6月5日,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与被告**签订《自贡市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承包被告**位于荣县×号房屋装修工程,根据装修进度,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5日支付50000元,2020年8月4日支付150000元,2020年11月19日支付60000元,合计支付260000元。此后直至房屋装修结束验收完毕且被告**入住至今,经原告上亿正和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40000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遂诉请判令上述请求。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办理注销手续,其民事权利由原告上亿正和公司享有。
**辩称,双方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但在装修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双方于2020年10月19日签订《清算协议》后就解除了合同,需要原告上亿正和公司完善未完工项目后才支付剩余40000元,但原告上亿正和公司至今未完善相关工程。且原告上亿正和公司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已大于原告上亿正和公司主张的剩余装修款,其不应当再支付原告上亿正和公司装修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上亿正和公司荣县分公司系上亿正和公司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登记注销。2020年6月5日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部分分包**×号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期限120天,自2020年6月6日到2020年9月6日,工程造价为400000元。工程款支付为:第一次(45%),支付时间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金额180000元,第二次(35%),支付时间隐蔽工程完工,支付金额140000元,第三次(15%),支付时间工程工期过半,支付金额60000元,第四次(5%),支付时间竣工验收合格3日内,支付金额20000元。合同签订后,**分别于2020年6月5日支付了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装修款50000元,于2020年8月14日支付装修款150000元。装修过程中,双方因发生争议于2020年11月19日签订《清算协议》,约定截止2020年11月19日,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装修**房屋后续项目终止,前期施工项目未完成的继续完善(外装窗收尾、乳胶漆收尾、水电收尾、背景墙拆除)。尾款40000元于所有后续未完成项目完工后结清。并约定前期施工合同于今日终止,前期细节处理于2020年11月23日前完成,延期一天按100元/天计算等。《清算协议》签订后,**于2020年11月19日支付了60000元。2020年11月25日,**在《清算协议》上签字确认11月25日完工收尾窗台、花园防水、背景墙拆除。2021年3月3日,**向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市场监管﹝2021﹞荣消第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决定终止调解。后经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与**协商,双方就剩余工程款给付未形成一致意见,引发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各方提交的《施工合同》《清算协议》《收据》《市场监管﹝2021﹞荣消第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录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亿正和公司主张**给付装修款4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上亿正和荣县分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清算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通过《清算协议》解除了《施工合同》,并重新约定剩余装修款40000元的支付条件为外装窗收尾、乳胶漆收尾、水电收尾、背景墙拆除完工后给付,上亿正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完全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内容,且对已完成的部分项目本院无法抵扣,上亿正和公司主张**给付装修款项条件未成就,对上亿正和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款项4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上亿正和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昭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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