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023号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1栋14层1404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林,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秋,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鑫,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兰,四川德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计1063元,由四川上亿正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昭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