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世纪天元建设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辖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天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长江村****。
法定代表人:刘得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白塘村茨林罗湾**/div>
法定代表人:罗进。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上诉人湖北世纪天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天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陂市政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46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世纪天元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涉及工程物权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分案由中,只有符合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才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并列第四级案由的纠纷,仍然属于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可以适用协议管辖和应诉管辖。综上,本案属于可以约定管辖的合同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约定的汉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黄陂市政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仅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黄陂××××村,故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解不成,可向甲方指定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明确的法院,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黄陂市政公司在纠纷发生后,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世纪天元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刘 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