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与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6民初1726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翔,汤立,湖北三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罗汉寺街白塘村茨林罗湾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581506511。
法定代表人:罗进。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志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怡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