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1民终3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佑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荣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罗进,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罗进。
原审第三人:罗潘。
上诉人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佑俊、左荣华、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罗进、罗潘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民初5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汉天星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
审判员  刘阳
审判员  叶钧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肖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