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29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175975.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元(已发还),2015年春节前被执行人又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100000元,余款775975.50元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8月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市政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余款部分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和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朱新文
审判员  吴京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