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源如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1524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道龙***7栋5**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067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高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建机电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 经审查,2018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瑞高公司因***瑜府防排烟风管系统制作安装工程签订了《通风排烟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防排烟风管系统制作安装工程,工程按单价包干按实结算;竣工时间与装修同步,确保不延误消防检测和验收;有关工程保修,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双方发生不可协调解决的矛盾时,提交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署后,因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原告以承揽合同纠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瑞高公司、六建机电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通风排烟工程制作安装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了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