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执8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宇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永丰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宇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丰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05民初83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依据(2022)湘0105民初83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丰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永丰利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 钢
审 判 员 张 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