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11524号
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道龙***7栋5**4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如***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1067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8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72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源如***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8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