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41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冠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门店1-14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067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冠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瑞高安全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2)湘0103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2年7月1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冠鑫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3执4179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益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