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54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翡翠国际社区一期第46号楼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761415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