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2民初654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翡翠国际社区一期第46号楼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07614157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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