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民初3406号
原告:***达重工机械(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21号4楼45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翡翠国际社区一期第46号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达重工机械(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达重工机械(成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已经和解、被告已付清案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重工机械(成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重工机械(成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13元,由原告***达重工机械(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