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820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大道666号5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翡翠国际社区一期第46号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元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