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229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苏兴友。

被告: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68号5楼509房。

法定代表人:曾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罗 昀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董星

书记员 赖琦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