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3231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航空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易闯。
被申请人: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昌盛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曾辉。
被申请人:谢君,男,汉族,1978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乡县。
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湘0203民初32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谢君名下财产131832元,现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号(43050176423600000014)、谢君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5)、长沙银行账户(122773634700018)的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日成新材料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账号(43050176423600000014)、谢君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9)、中国建设银行账号(62×××85)、长沙银行账户(122773634700018)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家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秋艳
书记员易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