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天元区东洋建筑材料租赁部、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民终1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元区东洋建筑材料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2430211MA4LC4U6XJ。
法定代表人:吴增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兴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辉。
上诉人天元区东洋建筑材料租赁部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21)湘0211民初6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元区东洋建筑材料租赁部上诉请求:(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上诉理由)
{(应诉方简称)湖南柏加建筑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南派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诉方)}辩称,(答辩意见)
×××述称,……。
(原审起诉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审诉称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审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本院认为)。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天元区东洋建筑材料租赁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0.00元,由天元区东洋建筑材料租赁部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阳桂凤
审 判 员 王 虹
审 判 员 吴晓斌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尹 红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