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127号
申请人: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路***五金城B区10号馆85-8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K39G2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小区10栋秀峰街道办事处六楼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M43PG40。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31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6.59元,由申请人广东创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