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1980号之三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湖南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务保全费1,652.46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