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鸿城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鸿城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1980号之三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湖南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告:***,男,1980年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鸿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务保全费1,652.46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