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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湖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19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申请人:***,男,1980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19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6,491.6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26,491.6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