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198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被申请人:***,男,1980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19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26,491.66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26,491.6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䶮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