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8448号
原告曾林,男,198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黄韬,长沙市岳麓区湘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竹韵路68号恒凯环保科技园一期101、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天晟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旭,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受理原告曾林诉被告湖南恒凯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天晟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林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秦海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谭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