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2执保1504号
申请人:湖南天晟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捞刀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谢超。
被申请人:***,男,196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湖南天晟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天晟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坪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天晟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