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22财保2号
申请人:***,男,生于1972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申请人: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被申请人:董和平,男,生于1966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修建营山县骆市镇柏树村村道公路工程款10万元为限以冻结。案外人***以其所有的三菱牌川R×××××号小汽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修建营山县骆市镇柏树村村道公路工程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