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34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威,西充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肖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四川首力(南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已于2021年3月17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晓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