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22民初34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住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威,西充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海潮镇街村。

法定代表人:肖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四川首力(南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亚和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已于2021年3月17日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晓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