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1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0302民初629号
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特别授权。
被告:**1,四川省江油市人,经商,现住昌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2,四川省资中县人,经商,现住昌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被告**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1、被告**2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95元,减半收取计8,397.5元,由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铁   球
审判员       丁艳灵
审判员       夏欣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洛桑邓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