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458号
申请人: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DENXD5Y。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中路20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新市镇红旗村2组10号。
被申请人:**,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1011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名下川AN××**号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115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川AN××**号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1026.00元,由申请人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承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