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458号之一 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DENXD5Y。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中路20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新市镇红旗村2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 被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6.00元,合计2176.00元,由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