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458号之一
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DENXD5Y。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百日红中路20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新市镇红旗村2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919********。
被告:**,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
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00元,保全费1026.00元,合计2176.00元,由原告四川盛世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