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21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康,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9号科技研发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邓红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昆,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咪咪,湖南居安律师事务的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财富路安置地A区2栋7-8-9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伟,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沙电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本建筑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及法律后果;2、本案可能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上诉费用7141元、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用24974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罗润成
审 判 员 王海华
审 判 员 滕小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隽斓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