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45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9号科技研发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邓红宇。

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财富路安置地A区2栋7-8-9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兵。

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罗俊喜,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与被告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俊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海清

书记员贺萍







校对人:张 海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