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6民初455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纲维(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区工业大道9号科技研发中心一楼。
法定代表人:邓红宇。
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财富路安置地A区2栋7-8-9号。
法定代表人:罗泽兵。
被告:***,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罗俊喜,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
原告***与被告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俊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高星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海清
书记员贺萍
校对人:张 海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