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867号
原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原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财富路安置地A区2栋7-8-9号。
被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诉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