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24执1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
法定代表人:陈竣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华,经理
被执行人:龙华,男,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1)川1324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2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保全费1,2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临柜方式对被执行人在工商、民政、证券、保险、税务、人行、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其工商、民政、证券、保险、税务、人行均无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华所有的位于查封被执行人龙华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康宁街【川(2018)仪陇县不动产权第xxx】房屋,该房屋有抵押,本院已对其进行轮候查封,并告知申请人有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处有应收债权,本院向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仪陇县马鞍镇人民政府回复我院该工程款暂不具备发放条件。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入失信黑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相关执行信息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本金12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保全费1,220元。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华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汇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龙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朗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刚
审判员 任培林
审判员 易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章印